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时间: 2018-06-0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近日进驻河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6月1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在郑州召开,督察组组长朱之鑫、副组长赵英民就做好督察“回头看”工作分别作了讲话,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河南省省长陈润儿主持。
朱之鑫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亲自推动,身体力行,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
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亲自倡导并推动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每个关键环节、每个关键时刻都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审阅每一份督察报告,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解决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同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这次“回头看”总的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紧盯不放,一盯到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不达目的决不松手。同时,通过重点领域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进一步拧紧螺丝,强化震慑,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朱之鑫强调,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这次进驻河南省,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一次实践过程,也是一次宣讲过程。这次“回头看”主要督察河南省委、省政府部署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有关部门整改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地市级党委和政府整改工作具体实施情况。重点盯住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检查列入督察整改方案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查处、整治情况;重点督办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重点督察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责任追究情况。河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配合督察组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王国生表示,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河南开展“回头看”,是对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检阅和把脉问诊,有利于河南省更加自觉坚定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高质量发展这篇大文章。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接受环保督察“回头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使这一过程成为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新发展理念的过程,成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成为转变作风、提升科学发展能力的过程。要全力支持配合中央督察组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督察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坚持边督边改、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全面整改。要以接受环保督察“回头看”为契机,狠抓责任落实,全面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动绿色发展,确保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会上,赵英民就做好督察配合、边督边改、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就督察组全体成员严格执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接受社会监督做了表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全体成员、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人员,河南省党政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出席会议,河南省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郑州市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及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地市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班子其他领导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当地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列席会议。
根据安排,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进驻期间(2018年6月1日-7月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371-65603600,专门邮政信箱:郑州市70号专用邮政信箱,邮编:450044。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